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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认罪认罚案件适用)(田某某涉嫌危险驾驶案)_安徽省霍邱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机密★1年

安徽省霍邱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霍邱检一部刑不诉〔2020〕35号

被不起诉人田某某,男,197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424231975********,汉族,初中文化,****,霍邱县**有限公司、霍邱县**有限公司、霍邱县**有限公司、**商会法定代表人,户籍所在地安徽省霍邱县**乡**村**组,住安徽省霍邱县**乡。因涉嫌危险驾驶罪,2020年7月2日被霍邱县公安局立案侦查,同日被霍邱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霍邱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田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8月2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6月30日13时许,被不起诉人田某某驾驶号牌为皖A*****小型越野客车,沿X032沿岗河路由南向北行驶至沿岗河路与工农兵大桥交叉路口往南20米处,因酒后驾驶机动车上道路行驶的交通违法行为被执勤交警当场查获。后经安徽正源司法鉴定所鉴定其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55mg/100ml,涉嫌醉酒驾驶机动车。

本院认为,田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未发生严重后果,犯罪情节轻微,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田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安徽省霍邱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9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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