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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认罪认罚案件适用)(田某某盗窃案)(公开版)_巴林左旗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独角龙 评论0

机密★1年

巴林左旗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左检公诉刑不诉〔2020〕7号 

被不起诉人田某某,男,198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504221987********,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巴林左旗,住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巴林左旗**镇**屯,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月26日被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巴林左旗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1月28日被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巴林左旗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巴林左旗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田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月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月10日17时许,被不起诉人田某某来到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巴林左旗**苏木**矿业员工宿舍找王某某打牌,见宿舍内无人,便盗走王某某挂在床头棉服内的钱包一个,钱包内有现金2200余元。被不起诉人田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并自愿认罪认罚。案发后,被不起诉人田某某主动全部将赃款退还被害人,取得了被害人的书面谅解。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田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认罪认罚从宽处罚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田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巴林左旗人民检察院 

2020年1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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