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霍州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霍检刑刑不诉〔2020〕7号
被不起诉人田某某,男,1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14260319**********,汉族,高中文化,中共党员,无业,户籍所在地山西省霍州市,住霍州市**办**村**路北**号。因涉嫌诈骗罪,经霍州市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3月18日被刑事拘留,2019年3月26日被取保候审;于2020年3月27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山西省霍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田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3月2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初,霍州市政府为了整治环境发放暖心煤,政策要求居民用自家煤泥置换无烟煤,两吨煤泥可以置换一吨无烟煤。被不起诉人田某某先后两次从村民手中收取79户置换无烟煤的手续,企图非法套取158吨政府无烟煤,田某某于2018年2月3日安排五辆货车从自己的煤场装上75吨煤泥拉往霍州市**洗煤厂,货车进厂后政府就暂停了置换无烟煤的工作。75吨煤泥可以 37.5吨无烟煤,价值15000余元。
2019年3月18日,被不起诉人田钟锋某某到霍州市公安局投案。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田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部分系犯罪未遂,部分系犯罪预备,且具有自首、认罪认罚的法定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除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田钟锋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山西省霍州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4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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