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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认罪认罚案件适用)(田某某诈骗案)_通渭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机密★1年

通渭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通检院一部刑不诉〔2021〕3号

被不起诉人某某,男,1997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224241997********,汉族,小学文化程度农民,户籍所在地甘肃省定西市通渭县,住通渭********。无前科。因涉嫌诈骗罪,2020年9月27日被通渭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通渭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12月1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12月,被不起诉人田某某在通渭县**超市经营面包店。2020年7月,王某某被田某某招聘为店员,同月22日,田某某骗取王某某的身份证和银行卡等信息,冒用王某某身份在分期乐平台贷款5000元,用于偿还债务及花销。案发后,田某某如实供述涉嫌犯罪的事实退赔王某某5000元,认罪悔罪,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证人证言;3.被害人陈述;4.被不起诉人的供述与辩解;5.辨认笔录、检查笔录和照片;6.电子数据。

本院认为,田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行为。因其自愿如实供述并承认指控涉嫌犯罪的事实,退赔全部经济损失,认罪悔罪,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予刑事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田某某不起诉。

     通渭县人民检察院

          

2021年1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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