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临汾市尧都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尧检刑检二刑不诉〔2020〕48号
被不起诉人田某某,男,198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426011989********,汉族,初中文化,山西省临汾市蒲县**煤业集团有限公司**,户籍所在地山西省临汾市蒲县,住山西省临汾市蒲县**乡**村**号。2020年3月8日因涉嫌非法狩猎罪被山西省森林公安局吕梁山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山西省森林公安局吕梁山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田某某涉嫌非法狩猎罪,于2020年4月2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月15日、1月17日上午,被不起诉人田某某在蒲县乔家湾乡乔家湾村广场东北角(禁猎区)用弹弓、排鸟网猎捕麻雀1只,用于喂食其捡到的红隼(2020年1月29日放飞)。
本院认为,田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二款规定的行为,鉴于其犯罪情节轻微,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田某某不起诉。
2020年5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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