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乡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新县检二部刑不诉〔2020〕15号
被不起诉人田某某,男,1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0721************,汉族,初中,农民,户籍所在地河南省新乡县,住河南省新乡县**镇***村***号,因涉嫌危险驾驶,于2020年1月31日被新乡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新乡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田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4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月21日22时11分许,被不起诉人田某某持A2D驾驶证醉酒后驾驶豫G*****小型轿车沿新乡县**街由南向北行驶到新乡县**大道与**街路口时,被新乡县交警大队执勤民警当场查获。经新乡医学院司法鉴定中心检验,被不起诉人田某某送检血液中酒精含量鉴定结果为86.45 mg/100ml。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田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到案后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被不起诉人田某某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田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新乡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5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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