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春市绿园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长绿检一部刑不诉〔2020〕52号
被不起诉人田某某,男性,197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202211979********,汉族,初中文化,无业,非中共党员,无前科劣迹,户籍所在地吉林省吉林市永吉县,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9月5日被长春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吉林省长春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田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5月2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8月21日7时许,被不起诉人田某某饮酒后驾驶吉B*****长安牌小型客车,沿本市绿园区西环城路由北向南行驶至长白公路交汇处,被执勤民警查获,经检测,田某某血液中乙醇分含量为85.67mg/100ml.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田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醉酒后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款规定的行为,构成危险驾驶罪。但犯罪情节轻微,本人无前科劣迹,系次犯罪,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田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长春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长春市绿园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长春市绿园区人民检察院
(院印)
2020年6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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