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晋州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晋检检察一部刑不诉〔2020〕24号
被不起诉人田某某,男性,199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01831995********,汉族,初中,群众,户籍所在地河北省晋州市**镇**村,住河北省晋州市**小区,因涉嫌犯有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1月7日被晋州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晋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田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9月2日16时40分许,被不起诉人田某某酒后驾驶冀AF**R*机动车,行驶至晋州市东环路时,被晋州市公安局执勤民警查获,经呼气试酒精检测仪检测结果数值为113mg/100ml,经晋州市司法医学司法鉴定中心鉴定,田某某的静脉血中检出乙醇成分其含量为95.81mg/100ml。
本院认为,田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因自愿如实供述涉嫌危险驾驶犯罪的事实,并自愿认罪认罚,犯罪情节较轻,决定对田某某不起诉。
河北省晋州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11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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