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高邑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高检第一部刑不诉〔2020〕8号
被不起诉人田某某,男性,198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05221986********,汉族,初中文化,群众,户籍所在地河北省邢台市临城县**乡**村**号,现住该处。此前未受到过行政、刑事处罚或者劳动教养。
2019年11月15日涉嫌危险驾驶罪被高邑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高邑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田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4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12日14时32分许,被不起诉人田某某饮酒后驾驶车牌号码为冀E*****的白色大众牌轿车沿领世大街自北向南行驶至南头丁字路口时,被执勤交警查获;经呼出气体酒精含量检测仪检测,其酒精含量为157mg/100mL。经河北医科大学法医鉴定中心鉴定:送检的被不起诉人田某某静脉血中检出乙醇成分,其含量为:118.34mg/100mL。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田某某酒后驾驶机动车上路行驶,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构成危险驾驶罪。被不起诉人田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18.34mg/100mL,犯罪情节轻微,且醉酒驾驶行为未造成其他严重后果。亦在被查获后积极配合公安机关调查,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认罪态度良好且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建议对田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河北省高邑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5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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