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子洲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子检一部刑不诉〔2020〕1号
被不起诉人申某某,男,1985年**月**日生,汉族,专科文化,居民身份证号码6127281985********,户籍所在地陕西省榆林市米脂县**镇**路**号;原系陕西天成石油科技有限公司临聘的设备维修技术人员;该申2019年10月9日,因涉嫌交通肇事罪,被子洲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7月28日,被我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子洲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申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7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0月01日15时25分许,被不起诉人申某某驾驶陕K***10小型轿车,由西向东行驶至青银高速吴绥段下行线1112Km+668m处时,因过度疲劳,且超速行驶,致车辆失控撞于高速路护栏,发生交通事故,致乘坐该车的申某某之妻张某某当场死亡。
经榆林市交警支队高交三大队对此次事故的责任认定:申某某承担此次事故的全部责任,张某某无责任。
被害人张某某的死亡原因经鉴定为:交通事故致闭合性颅脑损伤而死亡。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申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本应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鉴于本案被害人张某某系申某某之妻,尚有年幼女儿无人照看,申某某岳父、岳母亦请求能对其免于刑事处罚,申某某本人能自愿如实供述涉嫌的犯罪事实,自愿认罪认罚,决定对申某某不起诉。
子洲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8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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