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起诉决定书
本案由邓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申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月1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次日依法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卷材料。期间,我院于2020年2月13日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一次,同年3月13日补查重报。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4月25日13时46分许,被不起诉人申某某酒后驾驶轻便三轮车行驶至邓州市陶营乡郝楼村处时,被执勤民警当场查获,经襄阳汇驰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申某某血液中乙醇成分含量为98.91mg/100ml。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申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条规定的行为,被不起诉人申某某对所犯的犯罪事实和证据均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且签订认罪认罚具结书。因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申某某做不起诉处理。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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