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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认罪认罚案件适用)(申江)(公开版)_阿鲁科尔沁旗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机密★1年

阿鲁科尔沁旗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阿检第一检察部刑不诉〔2020〕22号

被不起诉人申某某,男,195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504211959********,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阿鲁科尔沁旗,现住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阿鲁科尔沁旗**镇**村,因涉嫌非法占用农用地罪,于2019年9月26日被阿鲁科尔沁旗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阿鲁科尔沁旗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某某涉嫌非法占用农用地罪,于2020年1月1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同日已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听取了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本院于2020年3月1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4月1日补查重报,于2020年5月15日第二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6月12日补查重报。于2020年2月7日、5月2日、7月12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7月份,被不起诉人申某某未经任何相关部门批准,在阿鲁科尔沁旗**镇**嘎查**小组西北姜某某承包的草场上开垦草原,经阿旗农牧业局高级畜牧师双某某 巴某某鉴定种植面积为39.92亩,造成该草原原生植被被破坏。

本院认为,申某某违反土地管理法规,实施了非法占用农用地的行为,因申某某主观恶性不大、情节轻微。一、在留有种过地痕迹的草原种植荞麦只为解决生活问题;二、申某某在案发后如实供述,自愿认罪认罚。根据宽严相济的刑事司法政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申某某作相对不起诉。

     阿鲁科尔沁旗人民检察院

2020年7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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