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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认罪认罚案件适用)(留邦荣)(公开版)_浙江省丽水市莲都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机密★1年

浙江省丽水市莲都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丽莲检一部刑不诉〔2020〕31号 

被不起诉人留某某,男,1949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325011949********,汉族,专科文化,中国共产党党员,原丽水莲都***中西医结合医院住院部医生,户籍所在地浙江省丽水市莲都区,住浙江省丽水市莲都区**小区****室。因本案,于2019年12月25日被丽水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辩护人李某某、吴某某,浙江博翔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由丽水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留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1月7日移送丽水市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丽水市人民检察院于2020年1月8日交办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听取了被不起诉人及其辩护人、被害人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经检察委员会讨论,现已审查终结。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5年5月至2016年6月期间,时任丽水莲都***中西医结合医院院长及股东的童某某为了减少医院经营成本,增加医院收入,授意该医院住院部医生被不起诉人留某某、陈某某(另案处理)虚开药物治疗医嘱,通过社保系统向社保部门虚报病人药物治疗费用。被不起诉人留某某、陈某某给病人开出药品后,护士根据医嘱执行从药房领药,按照要求将虚开的药品不退费直接收集起来放在护士站,医院股东徐某某按要求将该些药品拿回药房重新入库销售。经查丽水莲都***中西医结合医院通过虚开药物重新入库销售的金额为402193.8元,经核算此虚报费用骗取医保基金金额为310615.5元。

截止2016年12月底丽水莲都***中西医结合医院在丽水市社保局审核扣款、未拨付、缓拨付基金共计780528元。2019年11月,经公安机关电话通知,被不起诉人留某某自行至公安机关投案。

上述事实,有经审查的书证、证人证言、被不起诉人供述和辩解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留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未遂、从犯、认罪认罚等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留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丽水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莲都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浙江省丽水市莲都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7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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