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丽水市莲都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丽莲检一部刑不诉〔2020〕31号
被不起诉人留某某,男,194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325011949********,汉族,专科文化,中国共产党党员,原丽水莲都***中西医结合医院住院部医生,户籍所在地浙江省丽水市莲都区,住浙江省丽水市莲都区**小区**幢**室。因本案,于2019年12月25日被丽水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辩护人李某某、吴某某,浙江博翔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由丽水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留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1月7日移送丽水市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丽水市人民检察院于2020年1月8日交办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听取了被不起诉人及其辩护人、被害人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经检察委员会讨论,现已审查终结。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5年5月至2016年6月期间,时任丽水莲都***中西医结合医院院长及股东的童某某为了减少医院经营成本,增加医院收入,授意该医院住院部医生被不起诉人留某某、陈某某(另案处理)虚开药物治疗医嘱,通过社保系统向社保部门虚报病人药物治疗费用。被不起诉人留某某、陈某某给病人开出药品后,护士根据医嘱执行从药房领药,按照要求将虚开的药品不退费直接收集起来放在护士站,医院股东徐某某按要求将该些药品拿回药房重新入库销售。经查丽水莲都***中西医结合医院通过虚开药物重新入库销售的金额为402193.8元,经核算此虚报费用骗取医保基金金额为310615.5元。
截止2016年12月底丽水莲都***中西医结合医院在丽水市社保局审核扣款、未拨付、缓拨付基金共计780528元。2019年11月,经公安机关电话通知,被不起诉人留某某自行至公安机关投案。
上述事实,有经审查的书证、证人证言、被不起诉人供述和辩解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留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未遂、从犯、认罪认罚等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留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丽水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莲都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浙江省丽水市莲都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7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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