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正宁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正检诉刑不诉〔2020〕9号
被不起诉人白某某,男性,1982年9月11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2282519820911****,汉族,初中,无业,户籍所在地甘肃省庆阳市**县,住**县山河镇***村*组**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经正宁县公安局决定,2019年12月18日被正宁县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12月25日被正宁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3月16日,本院继续对其取保候审。
本案由甘肃省正宁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白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3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23日17时,白某某和妻子张某某以及赵某峰等人在“壹号KTV”吃饭喝酒,吃饭期间白某某喝了三罐左右 “崂山” 罐装啤酒。大约晚上21时30分,白某某便驾驶甘M8Q***号小型普通客车拉着妻子张某某和两个孩子先离开了“壹号KTV”。其从“壹号KTV”门前出发沿正长公路行驶至王沟圈路段时,因琐事和妻子张某某发生争吵,随后张某某打电话叫来弟弟张某康,张某康赶来后和白某某发生打架事件,永正派出所民警赶赴现场后发现白某某有酒驾嫌疑,遂请求交警大队民警进行配合查处,经交警大队民警对违法嫌疑人白某某使用呼气式酒精检测仪进行检测,检测结果为294.7mg/100ml,涉嫌醉酒后驾驶机动车,随后民警将白某某带至**县人民医院进行抽血取样。
2019年11月25日,甘肃中诚司法鉴定所对犯罪嫌疑人白某某血液中酒精含量进行鉴定,鉴定白某某血液中乙醇平均含量为177.97mg/100ml。
白某某持有合法有效的B2驾驶证,且其驾驶的甘M8Q***号小型普通客车手续齐全,未发生事故,无其他加重情节。白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且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白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无其他加重情节,自愿认罪认罚,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决定对白某某不起诉。
正宁县人民检察院
(院印)
2020年4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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