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济南市天桥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济天桥检检一部刑不诉[2020]25号
被不起诉人白某某,男,197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3709831976********,汉族,中专文化,个体,户籍地山东省肥城市桃园镇**街**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7日被济南市公安局天桥区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济南市公安局天桥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白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1年1月1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6月15日21时35分许,被不起诉人白某某饮酒后驾驶鲁*****小客车,沿北园大街由东向西行驶至本市天桥区北园大街水屯路路口被交警查获。经鉴定,被不起诉人白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96.5±4.1mg/100ml。
案发后,被不起诉人白某某于2020年7月7日被公安机关电话传唤到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发破案经过、当事人血样提取登记表等书证、被不起诉人白某某的供述和辩解、检验鉴定报告、视听资料等。
本院认为,白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白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山东省济南市天桥区人民检察院
2021年1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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