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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认罪认罚案件适用)(白旦子)(公开版)_陕西省府谷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独角龙 评论0

机密★1年

陕西省府谷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府检一部刑不诉〔2020〕63号 

被不起诉人白某甲,男,1948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127231948********,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陕西省府谷县******自然村**号,现住陕西省府谷县******自然村**号,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11月28日被府谷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9月29日被府谷县人民检察院不批准逮捕,现被府谷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府谷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白某甲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10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6年11月10日10时许,被不起诉人白某甲因被害人白某乙不同意自己在两人耕地交界处倾倒石子,与白某乙发生言语争执,被不起诉人白某甲随手抄起一把铁锹打在被害人白某乙的左肩膀处,致白某乙当场受伤住院治疗。经陕西省榆林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被害人白某乙左锁骨粉碎性骨折符合轻伤二级。案发后,被不起诉人白某甲主动到府谷县公安局投案自首。被不起诉人白某甲投案后,经协商积极赔偿被害人白某乙经济损失共计人民币36000元,获得了被害人白某乙的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诊断证明、到案经过、调解协议、谅解书、拘留证、不批准逮捕决定书;2.被害人白某乙的陈述、证人白某丙、白某丁、白某某的证言;被不起诉人白某甲的供述与辩解;3.(榆)公(司法)鉴字第743号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白某甲与他人因琐事发生争议,继而故意使用暴力行凶,致一人轻伤二级,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之规定,涉嫌故意伤害罪,但被不起诉人白某甲犯罪情节轻微,系自首,且积极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获得了被害人的谅解,综合以上情节,决定对白某甲不起诉。

 陕西省府谷县人民检察院 

  (院印)

2020年11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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