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起诉决定书
被不起诉人白某某,男,198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223261989********,藏族,初中文化,进城务工人员,户籍所在地甘肃省天祝藏族自治县**镇,住天祝藏族自治县**镇**苑**号楼**室,无前科。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4月16日被甘肃省天祝藏族自治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甘肃省天祝藏族自治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白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5月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依照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于2020年5月7日告知被不起诉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3月28日23时许,被不起诉人白某某酒后驾驶甘H*****号小型轿车行驶至天祝藏族自治县**镇**路时被执勤民警依法查获,遂将其依法带至天祝藏族自治县人民医院抽取其静脉血样待检。经甘肃陇通司法鉴定所鉴定:被鉴定人白某某血液中检出乙醇,含量为167.7mg/100ml,属醉酒。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白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的行为,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但其犯罪情节轻微,自愿认罪认罚,无其他从重处罚情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白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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