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光泽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光检二部刑不诉〔2020〕8号
被不起诉人白某某,男,196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521271965********,汉族,小学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福建省光泽县,住福建省光泽县**镇**村**号,因涉嫌失火罪,于2020年1月21日被光泽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光泽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白某某涉嫌失火罪,于2020年6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被不起诉人白某某于2019年12月10日16时许,与其妻子彭某某到光泽县**镇**村 “***”山场旁的田里做事,为烧荒草,白某某用随身携带的打火机点燃田里荒草,从而引发森林火灾。白某某在案发后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经林业工程师鉴定,该起森林火灾受灾林地面积37亩,有林地蓄积量42.7475立方米,出材量为26.5034立方米。
本院认为,白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二款规定的行为,因失火面积小,有自首,已取得被害人谅解,又自愿补植复绿修复生态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决定对白某某不起诉。
光泽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7月1日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