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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认罪认罚案件适用)(白某甲危险驾驶案)(公开版)_甘肃省正宁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机密★1年

甘肃省正宁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正检诉刑不诉〔2020〕22号 

被不起诉人白某甲,男性,1968年3月15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2282519680315****,汉族,初中,无业,户籍所在地**省**市**县,住**县**镇**行政村二组**号,无前科。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经正宁县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1月7日被刑事拘留,2020年1月14日被取保候审。2020年4月20日本院继续对其取保候审。

本案由甘肃省正宁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白某甲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4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30日00时57分许,正宁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永和中队执勤巡逻民警在轩辕大道检查车辆时,发现一辆甘M·0R***号小型普通客车由西向东行驶过来,行至正宁县种子公司门前路边停车,民警上前拦截检查时,发现该车驾驶员有酒气,随即使用呼气式酒精测试仪对其测试,测试结果为112.5mg/100ml,后执勤民警将该驾驶员白某甲带至正宁县人民医院抽血取样。并传唤白某甲至正宁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办案区接受讯问,白某甲如实供述了犯罪经过,对其违法事实供认不讳,并且自愿认罪认罚。

2019年12月30日,经甘肃中诚司法鉴定所鉴定出具(甘中诚司鉴所[2019]毒鉴第1142号)司法鉴定意见书鉴定意见为:被鉴定人白某甲血液中乙醇平均含量为94.02mg/100ml。

经调查,白某甲系西坡镇高红村二组建档立卡贫困户。

本院认为,白某甲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的行为,涉嫌危险驾驶罪,但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白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正宁县人民检察院 

          (院印)

2020年4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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