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府谷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府检一部刑不诉〔2020〕42号
被不起诉人白某某,男,1979年9月20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127231979********,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陕西省府谷县****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5月22日被府谷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府谷县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20年6月3日被府谷县公安局逮捕,于2020年6月18日被府谷县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
受害人杨某某,男,1961年7月7日,身份证号码1322221961********汉族,初中文化,户籍地河北省**县****
本案由府谷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白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6月1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6月12日已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听取了被不起诉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20日16时30分许,被不起诉人白某某驾驶一辆无号牌装载机从***站由南向北行驶至府谷县****,车上乘员杨**从车辆左侧掉落在公路上,后被白某某驾驶的装载机碾压,经抢救无效死亡。事故发生后,被不起诉人白某某和李某某将杨**送往医院。白某乙于当晚21时许向新民派出所报警,后民警将被不起诉人白某某传唤至交警大队。经榆林市公安交通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被害人杨**的死亡原因系受强大外力作用致胸腹部重要脏器受损而死亡。2020年5月29日,府谷县**有限公司与被害人杨**家属达成赔偿协议,约定赔偿杨**家属143万元。2020年6月5日,府谷县**有限公司和装载机所有人李**付给杨**家属人民币143万元,杨**家属对被不起诉人白某某表示谅解。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白某某驾驶机动车上道路行驶时,违反道路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发生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且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涉嫌交通肇事罪。因其自愿认罪认罚,悔罪态度较好,且已积极赔偿被害人家属取得被害人家属谅解,到案后如实交代自己的犯罪事实,社会危险性不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诉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白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陕西省府谷县人民检察院
(院印)
2020年7月24日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