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宛龙检一部刑不诉〔2020〕43号
被不起诉人皮某某,男,197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29241971********,汉族,初中毕业,无业,住河南省南阳市**区**路**号。因涉嫌危险驾驶,于2020年3月21日被南阳市公安局直属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南阳市公安局直属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皮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5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03月20日16时45分许,皮某某酒后驾驶豫RB****小型普通货车,沿南阳市**区**线自南向北行驶至**镇**村附近时被交警查获。经鉴定,皮某某的血液中乙醇含量为99.58mg/100ml。
本院认为,皮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皮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卧龙区人民检察
(院印)
2020年6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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