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丘市梁园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商梁检一部刑不诉〔2020〕6号
被不起诉人盛**,男,1984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3729251984********,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业,住山东省单县时楼镇前盛楼行政村中盛楼村****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0月16日被商丘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23日被商丘市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12月10日被商丘市梁园区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期间,本院于2020年1月10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
本案由商丘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盛**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2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2月10日已告知被不起诉人盛**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听取了被不起诉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0月15日23时50分许,被不起诉人盛**酒后驾驶一辆车牌号为鲁R1A**D白色吉利美日牌小型普通客车行驶至梁园区民主路与凯旋路交叉口南侧中环广场附近时被执勤民警当场查获。后经血液酒精检测,盛**静脉血液中酒精含量为97.732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有关书证;2、证人时**、孙**的证言;3、被不起诉人盛**的供述和辩解;4、鉴定意见。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盛**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因系初犯、偶犯,坦白,归案后认罪态度好,有悔罪表现,情节轻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再判处刑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盛**作相对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商丘市梁园区人民检察院
二0二0年三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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