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起诉决定书
被不起诉人盛某某,男,1972年11月25日生,浙江省义乌市人,身份证号码:33072519**********,汉族,初中文化,无业,家住义乌市**镇**村*组,因涉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于2019年11月12日被义乌市公安局刑事拘留,于当日变更为取保候审。
本案由义乌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盛某某涉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于2019年12月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1年以来,被不起诉人盛某某一直在义乌市**街道**小区经营义乌市**饰品厂。2017年12月,工厂因经营不善倒闭,被不起诉人盛某某拖欠员工郁某2017年4月至8月、10月、12月工资共23000元后逃匿,经义乌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发出《劳动保障监察限期整改指令书》责令整改后仍未支付。2019年11月12日,被不起诉人盛某某在义乌市**医院门诊大楼*楼配药处被义乌市公安局工作人员抓获。2019年11月12日,被不起诉人盛某某前妻向义乌市劳动监察大队交款23000元,现该笔工资已由郁某领走,郁某口头对其行为表示谅解。
本院认为, 被不起诉人盛某某拒不支付员工劳动报酬,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六条之一,构成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被不起诉人盛某某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且已支付劳动报酬取得被害人谅解,犯罪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八十八条、第二百九十条、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盛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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