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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认罪认罚案件适用)(瞿文颜)(公开版)_康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独角龙 评论0

机密★1年

康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康检院公诉刑不诉〔2020〕9号 

被不起诉人瞿某某,男,汉族,文盲,****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22625********0615,户籍所在地甘肃省陇南市康县,住康县**镇**村**社***号,无前科。2019年10月15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康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18日被释放,同日被康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4月17日被康县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甘肃省康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瞿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4月1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6月6日15时许,被不起诉人瞿某某在**镇街道餐馆吃饭时喝了点酒,酒后驾驶甘K****1普通两轮摩托车,行驶至S307线32KM+100M处,被执勤民警当场查获。经甘肃金麟司法医学鉴定所鉴定:送检的瞿某某血液中检出乙醇成分,含量平均值为86.36mg/100ml。犯罪嫌疑人瞿某某对该鉴定结果无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瞿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自愿认罪认罚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瞿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康县人民检察院 

          (院印)

2020年4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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