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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认罪认罚案件适用)(石某某诈骗案)(公开版)_镇赉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机密★1年

镇赉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镇检一部刑不诉〔2020〕111号 

被不起诉人石某某,男性,198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2208211986********,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吉林省镇赉县,住镇赉县**乡**村,农民。因涉嫌诈骗罪,经镇赉县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6月9日被镇赉县公安局取保候审;经本院决定,于同年7月9日由镇赉县公安局执行取保候审。

本案由镇赉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石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7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被不起诉人石某某于2018年间,明知泰来籍居民张某某、刘某某在吉林省购买农机车不能享受国家直补的情况下,以顶名的方式帮助购买二台农机车,骗取国家农机补贴资金24600元。案发后,退还全部补贴款。 

本院认为石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系初犯、偶犯,自愿认罪认罚,具有酌定从轻处罚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石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镇赉县人民检察院 

          (院印)

2020年8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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