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石台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石检一部刑不诉〔2020〕3号
被不起诉人石某云,男,1979年2月11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429221979********,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及住址地安徽省池州市石台县***镇***村***组5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经石台县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3月11日被取保候审。
值班律师,罗咏梅。
本案由石台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石某云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3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月8日晚,被不起诉人石某云和陈某凡在石台县东柱生活广场前路边摊上吃饭,期间两人均喝了白酒。后石某云驾驶号牌为皖R***轻型小货车从东柱生活广场出发,沿和平路行使,在和平路与秋浦路交叉口红绿灯右转,行驶至石台县秋浦路老中医院门前,被交警查获。因石某云不能正确使用呼气式酒精检测仪,后民警将其带至石台县人民医院,提取血样,委托鉴定。
2020年1月9日,经安徽公立司法鉴定所鉴定,石某云血液样品中乙醇含量为95.9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查获经过、户籍信息、违法犯罪信息查询记录表、驾驶证及行驶证复印件、驾驶人及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车辆照片、行政处罚决定书;
2、证人陈某凡的证言;
3、被不起诉人石某云的供述与辩解;
4、安徽公立司法鉴定所皖公立司鉴[2020]毒鉴字第34号司法鉴定意见书。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石某云醉酒后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石某云无法定从重处罚情节,认罪认罚,并自愿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安徽省人民检察院关于醉酒驾驶机动车刑事案件适用相对不起诉指导意见》、《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醉驾”刑事案件量刑工作指引》的指导精神,决定对石某云作出不起诉。
安徽省石台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4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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