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和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西检院一部刑不诉〔2020〕4号
被不起诉人石**,男,汉族,生于19**年**月**日,身份证号:6226271971********,文盲,家住甘肃省西和县**镇**村**号。2019年12月3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西和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6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西和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石**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03月10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7月20日,被不起诉人石**饮酒后,驾驶着无号牌两轮摩托车行驶至**镇**村**派出所附近路段时,被执勤交警现场查处。经甘肃天信司法鉴定所鉴定:石**血样中检出酒精含量为141.59mg/100ml。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石**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构成危险驾驶罪,鉴于其认罪态度尚好,且没有造成实际损害,确有悔改之意,情节轻微。根据《关于全面实施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意见》、《办理认罪认罚从宽案件工作指引(试行)》的规定,对血液酒精含量160mg/100ml以下、无加重情节的,应当做出不起诉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石**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西和县人民检察院
(院印)
2020年3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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