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古浪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古检一部刑不诉〔2020〕40号
被不起诉人祁某某,男,****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农民,户籍所在地甘肃省武威市古浪县,住古浪县**镇***村**组**号。无前科。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22日被古浪县公安局决定刑事拘留,同年7月29日被古浪县公安局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甘肃省古浪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祁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2月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依法已告知其权利义务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听取了值班律师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7月13日21时许,被不起诉人祁某某饮酒后驾驶车牌号为甘****小型普通客车,搭载其朋友王某某,从**镇幼儿园路段附近出发,沿**镇新城路由南向北行驶至古浪**医院,后继续驾驶该车沿**镇新城路由北向南行驶至**镇**宾馆后登记住宿。期间,王某某怀疑****宾馆涉黄,遂拨打电话报警。古浪县公安局**派出所民警到达现场后,发现被不起诉人祁某某有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嫌疑,遂将该案移交至古浪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处理,民警到达现场后对其进行呼气式酒精测试,检测结果为186mg/100ml,遂依法将其带至古浪县中医医院提取其静脉血样。2020年7月16日,经甘肃衡信司法鉴定所鉴定,送检的祁某某血样中检出乙醇,含量为114.03mg/100ml。属醉酒驾驶。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祁某某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之规定,但其自愿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具有坦白情节,自愿认罪认罚,犯罪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之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对祁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古浪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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