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起诉决定书
被不起诉人祁某良,男,1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232219*****1513,汉族,初中毕业,户籍所在地河南省商丘市睢阳区,住睢阳区华商大道**小镇**小区8号楼1单元1楼101号。因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3月13日被商丘市公安局新城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诈骗犯罪,同日被商丘市公安局新城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商丘市公安局新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祁某良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4月1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4至6月份期间,在商丘市睢阳区政府对古宋办事处***村委**庄村的房屋实施依法征收的过程中,被不起诉人祁某良采取伪造古宋派出所辖区本户成员刘某航、刘某泽的虚假户口的方式,虚增本户安置人口2人,骗取政府补偿临时过渡费壹万零柒佰贰拾元整(10720.00元),又采取编造在其家中曾经营内衣生产的幌子,骗取营业补偿款壹万肆仟叁佰陆拾肆元整(14364.00元)。同时欲骗取政府安置房指标面积80平方米未遂。从而共骗取政府征收补偿款贰万伍仟零捌拾肆元整(25084.00元)。
认定上述事实证据以下:
1.书证:被不起诉人祁某良的户籍证明、前科证明、抓获经过、银行交易流水、房屋信息采集表、商丘市睢阳区政府房屋征收文件、商丘市睢阳区大棚户区改造房屋征收补偿协议等书证;等;2.证人葛某军、郭某学等人的证言;3被不起诉人祁某良的供述与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不起诉人祁某良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祁某良虽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行为,但能够主动投案自首,积极退回全部赃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的规定,不起诉或者免于刑事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祁某良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的近亲属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商丘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商丘市睢阳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2020年5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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