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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认罪认罚案件适用)(祁国海)(公开版)_东乡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机密★1年

东乡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东检一部刑不诉〔2021〕1号 

被不起诉人祁某某 ,男,1966年**月**日出生,甘肃省东乡县人,居民身份证号码6229261966********,汉族,初中文化程度,住东乡县**乡**村**社**号,无前科。2020年11月11日因涉嫌故意伤害罪被东乡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17日被东乡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东乡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祁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 2020年12月1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告知其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审查了全部案卷材料。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0月7日10时许,被不起诉人祁某某与受害人冶某某因工资纠纷在东乡县锁折路项目部发生争吵,继而发生打架。期间,冶某某用拳头殴打祁某某头部,祁某某持一圆凳打向冶某某,致其右手第五掌骨完全性骨折。

经法医鉴定,冶某某右手第五掌骨完全性骨折,属轻伤二级。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祁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但犯罪情节轻微,自愿认罪、认罚,认定自首。积极悔罪,被害人有一定过错,与被害人达成民事和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祁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东乡县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东乡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涉案圆凳,返还本人。

     东乡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2021年1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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