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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认罪认罚案件适用)(祁志强)(公开版)_临夏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独角龙 评论0

机密★1年

临夏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临市检刑检刑不诉〔2019〕84号 

被不起诉人祁某甲,男性,1980年3月16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2221980XXXXXXXX,汉族,初中,户籍所在地甘肃省临夏回族自治州临夏市,住XX镇XXXX小区X单元XX室,2018年12月14日因涉嫌故意伤害罪被临夏市公安局依法采取取保候审措施。 

被不起诉人祁某甲辩护律师李长福,执业证号162292013XXXXXXXX,临夏河州律师事务所。

本案由甘肃省临夏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祁某甲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11月1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祁某甲,告知了其认罪认罚制度,核实了相关证据,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5月30日20时,在临夏市XX镇XX小区1号楼XX单元XX室门口,犯罪祁某甲与哥哥祁某乙因父亲名下一套房产合同发生争执,随后两人相互撕扯,祁某甲用拳头在祁某乙左眼部殴打,祁某乙也用拳头在祁某甲脸部殴打,致使两人均有不同程度受伤。经临夏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临市)公(司法)鉴(临床)字(2019)第016号、第017号)鉴定结果为祁某甲损伤程度评定为轻微伤,祁某乙损伤程度评定为轻伤二级。

    本院认为,被告人祁某甲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一款规定的行为,但该案是由家庭矛盾引发,受害人祁志卓与被告人祁某甲二人属亲兄弟,受害人祁志卓对被告人祁某甲的犯罪行为给予了谅解,被告人祁某甲在审查起诉阶段,自愿与本院签订了认罪认罚具结书,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认罪态度较好,具有认罪、悔罪的表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经临夏市人民检察院检察委员会于2019年12月11日决定,对被不起诉人祁某甲作相对不起诉处理。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临夏市人民检察院 

          (院印)

2019年12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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