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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认罪认罚案件适用)(祁昌军)(公开版)_永靖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机密★1年

永靖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永检一部刑不诉〔2020〕15号 

被不起诉人魏某某,男,1984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229231984********,汉族,初中文化,甘肃省永靖县,住永靖县********因涉嫌盗窃罪,经永靖县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11月15日被永靖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甘肃省永靖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魏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5月2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10月份的一天,被不起诉人魏某某与祁某某(另案处理)共同预谋后,深夜潜入曹某某承包的位于**水电厂(原**)河南安置楼工地实施盗窃,共盗得地暖管3盘,其中祁某某盗取地暖管2盘,魏某某盗取地暖管1盘,后两人分别将各自盗取的地暖管运至自己家中。当晚,祁某某又独自驾车返回工地,再次盗得9盘地暖管运至自己家中。经永靖县发展和改革局认定,每盘地暖管的价格为700元。案发后,祁某某、魏某某主动投案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认罪认罚,积极退赔退赃,赔偿被害人损失并取得被害人谅解。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魏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积极退赔退赃、赔偿被害人损失取得谅解且具有认罪认罚的量刑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魏某某不起诉。

扣押的车牌号为甘NJ****的宝骏牌越野车予以返还。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临夏州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永靖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永靖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6月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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