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起诉决定书
本案由X省X族X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XXX涉嫌危险驾驶罪,20X年X月X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讯问被不起诉人并告知其享有的诉讼权利和义务,听取其意见,审阅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XX年X月XX日19时许,被不起诉人XXX无证驾驶三轮电动摩托车行驶至折达公路15KM+150M处,与相对方向XXX驾驶的甘N252XX货车尾部右侧相撞,造成XXX受伤及车辆受损。
经甘肃利安司法鉴定所鉴定:祁XX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55.86mg/100ml。
经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祁XX、李XX均负道路交通事故的同等责任。
本院认为, 被不起诉人祁XX酒后驾驶机动车,其行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的规定,构成危险驾驶罪,但犯罪情节轻微,且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诉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祁XX不起诉。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