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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认罪认罚案件适用)(祁某某串通投标案)(公开版)_洪洞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机密★1年

洪洞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洪检刑检二刑不诉〔2020〕8号 

被不起诉人**,男性,******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汉族,高中,户籍所在地山西省****县,因涉嫌串通投标罪,经洪洞县公安局决定,于*******日取保候审。

本案由山西省洪洞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涉嫌串通投标罪,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年**月,李**听说*县要开始建设五个“四好公路”工程项目,李**想干辛庄至后哲才的工程,因工程项目需要招投标,李**就联系张*,安排其组织公司参与投标,张*联系了君行天下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和山西亿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办事处负责人谢**、山西*通路桥工程有限公司**办事处负责人祁**,并安排张**联系山西诚程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用君行天下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山西亿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山西*通路桥工程有限公司、山西诚程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四家公司参与投标,四家公司参与投标的标价均由李**事先决定,保证金均由李**提供,****年**月**日君行天下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中标,中标价***.****万元。

****年*月*县黑龙关人民政府委托山西北方建设工程招标代理中心**分公司办理黑龙关石城街改造项目招投标事宜,该项目标的额为***.****万元。李*得知后消息后,安排谢**、刘国兴、申飞龙组织山西大新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山西诚程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市建设养护有限公司、山西吴胜建设有限公司参与投标,其中山西大新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是刘国兴通过祁**联系的。上述四家公司每家*万元共计**万元的保证金、资料费、陪标费均由李*提供;四家公司的报价由李*提供。该项目由**市建设养护有限公司中标,并与项目方签订建设施工合同,由李*实际实施该项目工程的施工建设。

本院认为, 被不起诉人祁**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三条规定的行为,因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自愿认罪认罚,犯罪情节轻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不起诉。

     洪洞县人民检察院 

          (院印)

2020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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