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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认罪认罚案件适用)(祁琛)(公开版)_临夏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机密★1年

临夏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临市检刑检刑不诉〔2021〕21号 

被不起诉人,男性,1980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229211980********,汉族,大学本科,户籍所在地甘肃省临夏回族自治州临夏县,住临夏市和谐苑****单元**室,系临夏县**小学教师,无前科。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经临夏市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12月17日取保候审。

本案由甘肃省临夏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1年1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2月6日0时30分许,被不起诉人祁某在本市中天健一酒馆饮酒后,驾驶甘NM****号小型轿车由南向北行驶至军民街加油站门口时,被正在例行检查的临夏市公安局交警大队现场查获,经呼气式酒精检测仪检测,结果为145mg/100ml。办案民警随将祁某到临夏市人民医院抽取血样。经甘肃省利安司法鉴定所鉴定意见为:某血液样品中检测出乙醇成分,乙醇含量为158.51mg/100ml。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祁某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二)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祁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并且未造成严重后果,在审查过程中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祁某不起诉。

     

                                   

                                  临夏市人民检察院 

2021年2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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