和政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和检公诉刑不诉〔2020〕14号
被不起诉人祁某,男,198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229251980********,汉族,中专文化程度,系和政县**镇**村卫生室村医,甘肃省和政县人,住和政县**镇*街*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2020年4月24日被和政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和政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祁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5月2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依照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于次日告知被不起诉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及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并审阅了全部案件材料,核实了案件事实与证据。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3日22时许,被不起诉人祁某醉酒驾驶甘NX****号小型轿车沿临康和二级公路从和政县松鸣镇车巴村驶往县城,行驶至本县达浪乡李家坪桥头附近路段时,被和政县公安局交警大队民警查获。
甘肃利安司法鉴定所甘利安【2020】毒鉴委字第B192号司法鉴定意见书示:从祁某血液样品中检出乙醇成份,乙醇含量为166.14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户籍证明、抓获经过、驾驶人信息查询单、机动车信息查询单、酒精呼气检测单、当事人血样提取登记表等;2.证人马某某证言;3.被不起诉人祁某供述与辩解;4、甘利安【2020】毒鉴委字第B192号司法鉴定意见书;5.现场勘验笔录等。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祁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二)项之规定的行为,但其犯罪情节轻微,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规定,可以免于刑事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规定,决定对祁某不起诉。
和政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6月8日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