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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认罪认罚案件适用)(祖某某故意伤害案)(公开版)_澄城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机密★1年

澄城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祖某某故意伤害案)

澄城县院一部刑不诉〔2020〕7号

被不起诉人祖某某,男性,198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105251987********,汉族,初中,户籍所在地陕西省渭南市澄城县,住陕西省渭南市澄城县**镇**村**组,因涉嫌故意伤害罪,经澄城县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5月10日被澄城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因涉嫌犯有故意伤害罪,经澄城县人民检察院决定,于2020年4月9日被澄城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澄城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祖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4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2月8日,被不起诉人某某与被害人王某某澄城县城关镇**村**组某某家中因经济问题,双方发生争执。被不起诉人某某用拳和家中顶门用的桐木棍打在王某某左侧腰部。经法医学司法鉴定认定王某某的损伤程度应属轻伤一级。案发后双方就民事赔偿达成协议,并已履行并出具谅解书。被不起诉人自愿如实供述涉嫌的犯罪事实并且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规定的行为,因自愿如实供述涉嫌犯罪的事实,并有积极赔偿并已取得被害人谅解,决定对祖某某不起诉。

澄城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4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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