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金寨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金寨检一部刑不诉〔2020〕28号
被不起诉人秦某某,男,196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424261968********,汉族,小学文化,现住(户籍所在地)安徽省金寨县槐树湾乡**村**组。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5月7日被金寨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辩护人李静,安徽事顺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由金寨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秦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2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4日16时20分许,被不起诉人秦某某驾驶宗申牌三轮普通摩托车在金寨县槐树湾乡万冲村村道发生交通事故,民警在勘查事故现场时发现秦某某涉嫌酒后驾驶机动车,并立即对其进行呼气式酒精检测,其结果为87mg/100ml。后经安徽中和司法鉴定中心鉴定,秦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84.1mg/100ml。秦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秦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且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秦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安徽省金寨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8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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