铜川市耀州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铜耀检新刑不诉〔2020〕40号
被不起诉人秦某甲,曾用名秦某乙,男性,198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105281984********,汉族,专科毕业,户籍所在地陕西省渭南市富平县**镇**村**组,住铜川市新区**路**小区**号楼**单元**室,系铜川市第一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该秦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0月22日,被铜川市公安局新区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铜川市公安局新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秦某甲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8月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09月25日22时11分,被不起诉人秦某甲酒后驾驶陕A****3号小型轿车,在铜川市新区**街**路路口行驶时,被铜川市交警支队第三大队执勤民警查获,经对其进行抽血检验,秦某甲驾车行驶时血液中乙醇浓度为145.85mg/100ml,属于醉酒驾驶机动车。
本院认为, 秦某甲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涉嫌危险驾驶罪。但犯罪情节轻微,危害不大,具有如下情节:1、秦某甲在被查获抽血期间,配合民警、没有阻扰妨碍执法行为;2、归案后能如实供述,并认罪认罚;3、秦某甲驾车被查处时其血液中的乙醇浓度为145.85mg/100ml;4、在醉酒驾驶期间未发生单方或双方肇事;5、之前无劣迹。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秦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铜川市耀州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8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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