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德市鼎城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常鼎检刑检刑不诉〔2020〕58号
被不起诉人秦某某,男性,197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35251978********,汉族,初中文化,务工,户籍所在地重庆市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住重庆市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乡**村。因涉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经常德市鼎城区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2月16日被常德市鼎城区公安局执行刑事拘留,经常德市鼎城区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2月23日被重庆市彭水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辩护人谢光寿,重庆中庸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由常德市鼎城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秦某某涉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于2020年2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因案情复杂,本院于2020年3月12日第一次延长审查起诉期限15日;因证据不足,本院于2020年3月26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4月26日补充重报。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8月,被不起诉人秦某某承包了常德市鼎城区碧桂园天悦湾的木工项目,该工程的工程款总额为2023000元。2018年2月10日前,长沙**有限公司已支付工程款1253000元,尚有770000元未支付。截止到2018年2月9日,秦某某在此期间未支付工人罗某某、姚某某等23人工资累计1146230元,罗某某、姚某某等23人于2018年2月9日到鼎城区**队投诉,劳动监察大队于2018年2月9日责令秦某某于2018年2月11日支付全部工资。2018年2月10日,长沙**有限公司支付剩余秦某某770000元工程尾款,以用于支付民工工资;当天,秦某某还向长沙**有限公司借款642212元,以用于支付民工工资,两笔款项合计超过工人工资265982元。但直至2019年2月16日秦某某仍欠罗某某30500元、姚恒学17400元,共欠工资47900元。2019年2月13日,被不起诉人秦某某主动向公安机关投案,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行为,并将罗某某、姚某某工资全部支付。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工程结算单等相关书证;2、证人何某某的证言;3、被害人姚某某等人的陈述;4、被不起诉人秦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秦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六条之一第一款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案发后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行为,系自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可以从宽处理;本案被不起诉人秦某某在提起公诉前已经全部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六条之一第三款的规定,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秦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常德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常德市鼎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常德市鼎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5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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