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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认罪认罚案件适用)(秦松仁)(公开版)_都昌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机密★1年

都昌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都检公诉刑不诉〔2019〕105号

被不起诉人秦某某,男性,1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2028119********53,汉族,初中文化,从事建筑行业,户籍所在地湖北省大冶市,住******,无犯罪前科,因涉嫌犯有故意伤害罪,经都昌县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7月30日取保候审。经本院决定,于2019年11月28日决定对其重新取保候审,同日由都昌县公安局执行。

本案由都昌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11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5月11日晚上21时许,在都昌县徐埠镇白果村委会陈庆村祖堂旁私人住所查某某宿舍内,秦某某酒后因琐事与查某某发生争吵,继而两人发生打架,在打架过程中秦某某用拳头打了查某某的右眼一拳,之后两人被在场的人拉开。经都昌县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查某某的眼睛伤势为轻伤二级。秦某某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自首,并与被害人达成和解协议,支付被害人医药费一万元,赔偿被害人其他费用共计13万元,取得被害人谅解。

本院认为,秦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且与被害人达成和解协议,赔偿了被害人,取得了被害人谅解,同时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规定的认罪认罚从宽情节,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秦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九江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都昌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都昌县人民检察院

2019年12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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