遂宁市船山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遂船检公刑不诉〔2019〕93号
被不起诉人秦某某,男性,197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09021972********,汉族,受教育状况不详,户籍所在地四川省遂宁市船山区,住四川省遂宁市船山区**镇**村**组**号,因涉嫌犯有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4月2日被遂宁市公安局船山分局取保候审决定书。
本案由遂宁市公安局船山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秦某某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6月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期间退回补充侦查两次。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月至2019年3月7日,冯某某(不在案)在遂宁市船山区滨江路茶楼内开设“三拱”赌局,为参赌人员提供赌博场所。赌场工作人员有何某某,负责赌场的日常管理、邀约赌客、核算盈利并分发工资及股东分红等;唐某某,负责保管抽头盈利,帮助何某某核算并分发给股东;邓某某,负责在赌场附近望风,为赌博活动通风报信,逃避公安机关打击;秦某某,负责赌场抽头,将抽头所得的利润交给唐某某保管;张某某在赌场内看场子,为赌博活动提供保护。夏某某、韩某某、王某某、黄某甲、颜某某、朱某某、蒋某某、黄某乙、文某某等人系赌场股东,按约定参与赌博,每天按比例分红。同年3月7日,民警在茶楼内挡获张某某等5名参赌人员,查获抽头利润8000元。截止被挡获,该赌场抽水有23万左右。其中,秦某某上班两天;领取一天工资300元,已退赃;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涉嫌的犯罪事实。
本院认为,秦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规定的行为,鉴于秦某某系从犯,情节较轻,主动退赃,且自愿如实供述涉嫌犯罪的事实,决定对秦某某不起诉。
遂宁市船山区人民检察院
2019年12月5日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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