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康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康检院一部刑不诉〔2020〕20号
被不起诉人程某某,男,汉族,****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22630********0812,初中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甘肃省陇南市徽县,住****镇**村*社***号,无前科。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8日被康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甘肃省康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程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2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本院于2020年7月21日一次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公安机关于2020年8月17日补充侦查后重报。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3月27日21时许,被不起诉人程某某在康县长坝镇段庄村张河社一农家乐与朋友吃饭,期间程某某喝了一瓶500ml的雪花牌啤酒,酒后程某某驾驶小型轿车从张河社农家乐出发前往长坝镇街道旅馆休息,行驶至S307线39km+200m(康县长坝镇派出所门口)处,被康县公安局交警大队长坝中队执勤民警拦挡检查,现场进行了呼吸式酒精测试,后被带至康县第一人民医院抽取了血样,经甘肃陇维司法鉴定所鉴定,程某某血样中酒精含量平均值为 110.9mg/100ml。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程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自愿认罪认罚,有悔罪情节,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程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康县人民检察院
(院印)
2020年8月19日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