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临夏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临县检刑检刑不诉〔2020〕41号
被不起诉人程某某,男,197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123231979********,汉族,大学专科,陕西洋县人,住甘肃省临夏市古**小区**号楼**单元**室,系临夏县某公司副经理,无前科。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临夏县公安局于2020年8月19日取保候审。本院于同年10月15日重新取保候审。
本案由甘肃省临夏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程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10月1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当日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听取了意见;依法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 年7 月1 5 日14 时45 分许,被不起诉人程某某驾驶甘NF****号小型轿车,沿土折公路由东向西驶往临夏县土桥镇方向,行驶至土折公路苟家观第三弯道往下50 米处时,因驾驶不慎驶入左道,与相对方向驾驶甘N**** 号两轮普通摩托车行驶的李某某相撞,造成李某某受伤,车辆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李某某经临夏州人民医院抢救无效于2020年7月16日死亡。案发后程某某向公安机关报案,投案自首。
临夏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根据《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六十条之规定,程某某负该起事故的全部责任,李某某不负该起事故的责任。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程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的行为,构成交通肇事罪。鉴于程某某系初犯、偶犯,主动投案,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属自首。积极救治被害人,且认罪认罚,并与被害人家属达成赔偿协议,赔偿被害人家属各项费用共计71万元,已全部履行完毕,取得被害人家属谅解并意见不予追究刑事责任。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二款之规定,决定对程健康作出不起诉决定。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临夏州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临夏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临夏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11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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