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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认罪认罚案件适用)(程某某串通投标案)(公开版)_洪洞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机密★1年

洪洞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洪检刑检二刑不诉〔2020〕9号 

被不起诉人程**,男性,****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X,汉族,高中,户籍所在地山西省**市**区,因涉嫌串通投标罪,于****年*月**日被洪洞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山西省洪洞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涉嫌串通投标罪,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年**月,*县交通运输局委托山西北方建设工程招标代理中心(有限公司)办理*县*县乡*县至文城及*县至盘地公路路面改造工程项目的招投标事宜,该项目标的额为***.****万元。李*安排程**组织山西骏通路桥有限公司、新乡市盛宇公路工程有限公司、运城市康达交通建设有限公司三家公司参与投标。上述三家投标公司的保证金*万元、资料费、陪标费均由李*负担,上述三家的报价由李*提供。该项目由山西骏通路桥公司中标,并与项目方签订建设施工合同,由李*实际实施该项目工程的施工建设。

****年*月*县交通运输局委托山西文昌工程咨询有限公司办理*县****年农村公路大中修工程项目招投标事宜,该项目标的额为***.****万元。李*得知后消息后,安排刘**组织山西骏通路桥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程**)、运城市康达交通建设有限公司、山西忠民建养有限公司、河南天添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参与投标。上述四家公司每家**万元共计**万元的保证金、资料费、陪标费均由李*负担;四家公司的报价由李*提供。该项目由河南天添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中标,并与项目方签订建设施工合同,由李*实际实施该项目工程的施工建设。

本院认为, 被不起诉人程**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三条规定的行为,因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自愿认罪认罚,犯罪情节轻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不起诉。

     洪洞县人民检察院 

          (院印)

2020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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