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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认罪认罚案件适用)(程某某保险诈骗案)(公开版)_长春市绿园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机密★1年

长春市绿园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长绿检二部刑不诉〔2020〕3号 

被不起诉人程某某,女性,198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2302811985********,汉族,本科文化,工作单位:***院**科**室,户籍所在地:长春市朝阳区**派出所,现住:长春市高新区****小区*栋*门****室。无前科劣迹。因涉嫌保险诈骗,于2019年2月27日被长春市公安局绿园区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经长春市公安局绿园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程某某涉嫌保险诈骗罪,于2020年2月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2020年3月3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9月16日9时许,在长春市绿园区**街****小区门口,被不起诉人程某某、刘某某发现其车号为吉A**WG*的白色凯迪拉克轿车被撞坏,现场没有发现肇事车辆,旋即拨打122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电话报案。同年9月17日,刘某某找到肇事者祁某某并索取了人民币8000元的赔偿款。刘某某、程某某隐瞒已获得肇事者赔偿的事实,仍然向保险公司申请理赔,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长春市分公司于2018年10月11日在车辆维修完毕后向程某某的银行卡内支付理赔款人民币10592元。案发后,刘某某、程某某已将理赔款返还给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长春市分公司,并取得了谅解。

本院认为,程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八条规定的行为,但鉴于程某某无前科劣迹,到案后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积极返还被害方的损失,并取得了谅解,认罪认罚,犯罪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程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长春市绿园区人民检察院 

          (院印)

2020年3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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