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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认罪认罚案件适用)(程某某危险驾驶案)_安徽省霍邱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机密★1年

安徽省霍邱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霍邱检一部刑不诉〔2020〕26号 

被不起诉人程某某,男,1973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424231973********,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安徽省霍邱县**乡**村**组,住安徽省霍邱县**乡**村。因涉嫌危险驾驶罪,2020年4月5日被霍邱县公安局立案侦查,同年4月7日由霍邱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霍邱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程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3日14时许,被不起诉人程某某驾驶皖N*****黑色华泰圣达菲牌小型普通客车沿霍邱县临淮乡临淮大坝由北向南行驶,当行驶至临淮大坝过船闸处因涉嫌酒后驾驶机动车上道路行驶的交通违法行为被执勤交警当场查获。后经安徽中天司法鉴定所鉴定程某某血液中酒精检测含量为115.6mg/100ml,系醉酒驾驶机动车

本院认为,程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程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安徽省霍邱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7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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