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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认罪认罚案件适用)(程某某)(公开版)_长春市绿园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机密★1年

长春市绿园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长绿检一部刑不诉〔2020〕14号

被不起诉人程某某,男性,197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204021972****,汉族,高中文化,群众,无前科劣迹;户籍所在地吉林省辽源市,现住汽开区长青小区****;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12月3日被长春市公安局取保候审,因涉嫌交通肇事罪,经本院决定,于2020年1月17日被我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吉林省长春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1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2020年2月17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15日。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0月16日5时许,被不起诉人程某某驾驶吉AS**号重型载货专项作业车沿长春市绿园区长农公路由北向南行驶至中国石化加油站南侧时,将骑三轮车的被害人于某某撞倒,致其当场死亡。长春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程某某承担此事故的全部责任,于某某无责任。经长春市公安交通司法鉴定中心鉴定:于某某系交通事故头部受钝性外力作用致重度颅脑损伤、呼吸循环功能衰竭死亡。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程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的行为,但鉴于被不起诉人程某某无前科劣迹,自愿认罪认罚且对被害人一方进行了赔偿,取得了被害人一方的谅解,因此其犯罪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程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长春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长春市绿园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长春市绿园区人民检察院

(院印)

2020年3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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