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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认罪认罚案件适用)(程相)(公开版)_铜川市耀州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机密★1年

铜川市耀州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铜耀检新刑不诉〔2020〕30号 

被不起诉人程某某,男性,198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101221987********,汉族,中专文化,农民,户籍地:陕西省西安市蓝田县,现住西安市未央区**路**号楼**单元**室。该程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9月4日被铜川市公安局新区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铜川市公安局新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程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5月2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07月30日01时46分,被不起诉人程某某醉酒后驾驶陕A****6号小型轿车,在铜川市新区铁诺路与金鼎路路口行驶时,被执勤民警查获,现场呼气酒精检测结果为108mg/100ml。经对其进行抽血检验,程某某血液中乙醇浓度为123.59mg/100ml,属于醉酒后驾驶机动车。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程某某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之规定,但考虑到被不起诉人犯罪情节轻微,危害不大。具有如下情节:1、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并在律师的见证下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2被不起诉人系初犯;3、在被查获抽血期间,配合民警、没有阻扰妨碍执法行为;4、危险驾驶发生在凌晨,属路上车稀人少。本着教育挽救感化的方针,及办案三个效果的统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程某某不起诉。

     铜川市耀州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6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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