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起诉决定书
被不起诉人程某某,女性,198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604281981**********,汉族,初中,户籍所在地江西省九江市都昌县,住西源乡**号,务工,无前科,因涉嫌非法经营罪,于2018年12月21日被都昌县公安局取保候审,本院于2019年9月30日对其取保候审,同日由都昌县公安局执行。
本案由都昌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程某某涉嫌非法经营罪,于2019年9月2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2019年10月23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11月23日补查重报,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7月份开始,犯罪嫌疑人曹某某接受别人投注,买卖六合彩,曹某某接受投注之后向其上线被不起诉人程某某投注,并与程某某通过微信和支付宝进行结算,程某某接受曹爱英投注后,通过六合彩买卖网站向上线投注,六合彩网站给给程某某的的赔率也是46倍,程某某给曹某某的赔率也是46倍,曹某某给别人的赔率是44倍。2017年7月份至2017年10月期间,程某某销售六合彩的金额为57970元。
2018年12月21日,程某某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及照片;2.书证:常住人口信息、前科证明、归案说明;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程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同案犯的供述与辩解:同案犯曹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检查笔录;6.视听资料、电子数据:曹某某与程某某的微信及支付宝转账记录。
本院认为,程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规定的行为,但程某某主动投案,如实交代其犯罪事实,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依法可以从轻处罚或减轻处罚,无犯罪前科,认罪悔罪态度积极,犯罪数额刚达立案标准,犯罪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程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九江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都昌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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